火车轮下生命只值1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0:25 新晚报

  孙瑞灼

  据报载,近日,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争执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赔偿20万元,而铁路运输管理处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

  铁路部门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地宣称“撞了白撞”自然有他的依据,那便是一份“暂行”了28年之久的规定——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火车轮下,人的生命竟然只值150元,如此违背人情、法理和常识的咄咄怪事却被证明为“合理”。

  值得思考的是,这个不合理的《暂行规定》何以“暂行”了28年之久?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种立法不作为,在其背后是一些部门受部门利益影响而“选择性立法”。凡是对自己部门有利的,总是用尽全力、不惜代价促成出台,而凡是对自己不利的,则消极不作为,甚至阻碍有关政策的出台。

  “立法不作为”与“乱立法”一样都具有极大的危害,将导致源头上的不公,使国家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受损。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杜绝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是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将这个事件作为一个契机,对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现象进行问责,清查一下那些“长寿”的“暂行规定”。唯其头上悬起明晃晃的法制之剑,拥有部门立法权的相关部门才可能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内的法律法规,做到法为民立,与时俱进。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