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黑反遭抹黑”看司法信息的对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1: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两则掐架的司法新闻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1月12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记者调查:在“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标题)。报道说,2006年8月九江市中级法院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来的74万元,都是以“暂存”的名义收取的。法院介绍,这笔钱要上缴国库,这样做是给国家挽回损失。但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针对这起事件,1月16日《人民法院报》用《九江市中院打黑反遭抹黑,“受黑钱”之说无中生有》做标题刊登文章说,法院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违规”,“用暂存款说事只能说明他们对财务制度的无知”;6名罪犯的亲属缴纳的74万元已于当年9月退还39.2万元,然后上缴财政34.8万元。

  报道针锋相对,事实只有一个。笔者在中国法院网转载《人民法院报》的报道中看到了包括该院正规的罚没现金专用收据、缴款书、付款书等五张图片,而《中国青年报》刊登的则是该院开具的一张20万元“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对于个中的是非曲直,笔者不敢妄下断言。从现有的报道看,我宁愿相信“打黑反遭抹黑”的结论(尽管抹黑未必与打黑有关)。但是,《中国青年报》报道中的两个细节却引起了笔者的关注:记者报道的依据是“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记者对法院院长、副院长进行了采访,而且也提到了39.2万元退款的事,但是该院刑一庭王庭长拒绝了该报记者的采访(但他后来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笔者注)。

  从这些细节中,我想如果《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了法院提供的完整证据,而坚持进行这样的报道,那就不是一个职业伦理问题,而可能涉及到名誉侵权——因为这时媒体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反之,如果记者通过采访得不到这些信息,最后导致报道的偏颇甚至失实,那么司法部门就应该反思:如何依法主动全面地向媒体提供信息,以保证报道的客观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歧视,无论是种族的、经济的、文化的还是组织的都取决于法律环境中社会信息量的多少。”(美:唐·布莱克)公正的司法有赖于充分的信息,信息对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让司法权的行使者公开其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其所掌握的所有除依法加以保留外的非对称信息,确保诉讼参与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实现诉讼参与人和公众的信息对称——包括各路媒体之间的信息对称,是对司法工作开展监督的前提。司法的透明度越高,信息越对称,就越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司法公正的目标也就越易实现。

  就案论案,我建议今后判决书对涉及财物部分的任何处置流程都一一载明,以便公众掌握信息进行监督。

王松苗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