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事实,两次抗诉一起“无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1: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曾远湘 贾宏)一起敲诈勒索案历经一年多时间,先后经过两次抗诉,从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玉定罪免罚,到抗诉后发回重审改判无罪,至再次抗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现该案终于尘埃落定。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张玉因犯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10月11日,宏伟区检察院受理了张玉敲诈勒索一案。被告人张玉与被害人姜某在网上结识后发生性关系,后张玉以姜某不给钱就告其强奸为由,多次向姜某勒索钱财。同年11月8日,该院以张玉涉嫌敲诈勒索姜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将此案起诉至法院。

  2005年12月9日,宏伟区法院作出判决,仅认定被告人张玉敲诈2000元,判决张玉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宏伟区检察院接到一审判决后依法向辽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辽阳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裁定将此案发回宏伟区法院重新审理,宏伟区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判决被告人张玉无罪。宏伟区检察院接到无罪判决后,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次提出抗诉。2006年12月27日,辽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宏伟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为公诉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张玉犯敲诈勒索罪,敲诈数额3.7万元人民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悉,宏伟区检察院自建院以来,始终以抓好办案质量为工作重心,至今保持着所诉案件26年无罪判决为零的佳绩。

曾远湘 贾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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