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首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3:10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勇、实习生甘甜报道:1月1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首次将工伤、医疗事故、家庭暴力等纳入了可受法律援助范围,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体均可申请援助,同时要求每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1件法律援助案件。

  扩大援助范围

  在《条例》的基础上,我省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新增了“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两类。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类司法纠纷是困难群体较多遇到的,将其纳入援助范围,更有利维护其权益。

  覆盖不同困难群体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条件进行了界定,包括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明确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分工

  《规定》对省、设区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和涉外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另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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