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保局:这18种疾病就医可选“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5:0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裴睿)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参加了我市医疗保险、患上了18种特殊疾病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地还是外地,都可以在所在地选择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特殊疾病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需在3个月后带齐相关手续进行报销。

  哪18种疾病?

  根据规定,以下18种疾病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肺结核;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类疾病。

  费用如何结算?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自审核之日起3个月结算一次,并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核手续。结算手续应在审核期满之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结算医疗费用时,本人或代办人凭审核表、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药品和治疗项目费用清单、社保卡、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结算处办理结算手续。市社保局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费-部分自付的费用-该院起付线)×[(年龄×0.2+75)÷100]。

  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核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由社保机构审核并确定更改有效时间。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刷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病员可持定点医院开具并由医院医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处方到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处方外配的药品费时,应提供定点零售药店的零售发票,并注明所购药品的详细名称和规格。

  患者如何报销?

  根据规定,只有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职工和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职工两类人员才能办理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患者可选择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3个月期满后到社保机构办理结算。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人群可以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医疗费自审核之日起6个月报销一次,并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核手续。结算手续应在审核期满之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结算医疗费用时,本人或代办人凭审核表、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费用清单、检查报告、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结算处办理结算手续。

  特别提醒:门诊特殊疾病报销业务在市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414号窗口办理;电话:8770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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