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5: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判断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魏武邹声文)“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有明确阐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的。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等。

  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

  属正当竞争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条款也作出了具体界定。

  首次明确

  “虚假宣传”的内涵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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