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贾寨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获刑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6:26 山西新闻网

  本报1月17日讯(记者李吉毅通讯员张虎林)今天,记者从晋城市工商局获悉,沁水县法院近日对贾寨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进行了宣判,该公司股东常凤鸣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近年来晋城市工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的首起被做出有罪判决的经济案件。

  去年6月,沁水县工商局对该县的贾寨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经查证,该公司股东由常凤鸣、犯某、李某组成,出资额分别为450万元、25万元、25万元。常凤鸣在3位股东均未向公司验资账户上转入任何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20日利用从太原办理的一张农行储蓄卡,在沁水银行办理500万元的虚假进账单和资信证明,随后委派李某到晋城泰源会计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同年1月24日,其利用上述资料从工商局登记注册。工商局发现后,将此案移交警方。近日,沁水县法院公开审理后对常凤鸣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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