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环卫工集体维权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6:54 今日早报

  □本报驻台州记者 吴中平

  早报讯 因未签劳动合同,路桥环卫工将路桥街道办事处及路桥街道环卫所告上法庭,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环卫工津贴等共计174万元(详见本报去年12月报道)。昨日,路桥区法院开审此案,双方就环卫工是否超时工作、路桥街道是否成为第一被告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庭审一天没结果。

  争议一

  环卫工人们是否超时工作

  昨天上午,路桥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座无虚席,省市7家媒体记者旁听。

  环卫工人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每天凌晨4点多钟就要起床,赶到街道或路段打扫卫生。除中午吃饭时间外,要忙到下午5点多钟才能下班,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且一年365天没假期,尽管家中有事要请假,也得自己安排人员代班。他们完全属于超时工作。

  代理人还认为,用人单位应和环卫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环卫工买相应社会保险,但这些环卫工常年超时间加班,不仅没加班费,且连每天5元特殊津贴也无法享受。要求补发20名工人的加班工资、环卫工人津贴等,共计174万元。

  被告方的代理人则认为,路桥街道环卫所不管环卫工人什么时间上路打扫,只要把自己管辖范围内扫干净就可以。环卫所是按工作量来计算的,环卫工并不存在超时工作情况,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也在合理范围内。对于社会保险,路桥环卫所可以考虑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争议二

  办事处能否作为第一被告

  路桥街道办事处在法庭上称,自己不应成为第一被告。原告则出具用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称,路桥街道环卫所法人资格于去年5月31日到期,现已不具备成为法人主体资格,因而将上级主管单位列为第一被告。

  但被告出具的法人资格复印件中,上面却标明在法人资格日期上写着延至今年3月31日,并称目前路桥街道环卫所仍是一个法人主体。

  当天共审理7个小时,法庭决定1月18日继续审理。(18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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