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的两起流浪汉维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6:54 扬子晚报

  去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救助管理站替流浪汉打官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救助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尊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肇事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更有利于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找不到受害人的近亲属,救助站作为职能部门,以原告身份提起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告救助站代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行使司法救济权,并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

  去年12月20日,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撞死流浪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被判徒刑一年,同时判赔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33.8666万元。

  民政部门表示,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将以提存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赔偿款,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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