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清算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7:13 大众网-生活日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6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实打实的“清算制”。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同时,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此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两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的政策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在房价高位运行、“且调且涨”的背景下,三者构成了土地环节的“一费二税”上调政策,2007年房地产市场税费政策调控正式启幕。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认为:“如果现有政策尚不足以把病(房价逆调控高涨)治好,不排除物业税适时出台。此税种在国际上通行,一般占财产税的70%至80%的比重,在我国实施也只是迟早之事。”

  看来,加大税费政策在2007年的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很可能还只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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