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下月起清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00 长沙晚报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17日正式宣布:全国各地将从今年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通知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通知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通知还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全文刊登上述通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土地增值税的从严征收,将加大开发商的囤地和开发成本,缩减房地产企业利润,这意味着国家进一步通过税收环节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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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拳整治建筑市场

  “不良行为”记录将全国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今后,无论是开发商、设计与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其在建筑市场上的“不良行为”将全部记录在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曝光期”最长可达3年。

  记者17日从此间获悉,根据建设部制定颁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在“不良行为”的认定中,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等均“赫然在目”。

  而纳入“不良行为”监测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

作者: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