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审案是探索 尚需法律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前不久,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利用QQ审理了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这是一种崭新的审判方式。无独有偶,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自2006年3月推出了电话审案: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公告送达后当事人仍不到庭的情况时,主审法官就要采取电话审理,以避免缺席审理可能带来的偏颇。

  QQ庭审和电话审案具有能够克服时空限制、及时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点。但与此同时,可能在身份确认、文件签字、证据交换等方面存在瑕疵;更有人对这种审理方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质疑。

  那么,这些创新的审理方式是否具有推广意义?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普通群众、律师、法官和专家,听取各方观点意见。不求形成定论,只为大家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看待这些创新的审理方式。

  本报记者 袁定波

  QQ庭审、电话审案、博客开庭,作为特殊而新颖的审判方式,人们对此褒贬不一。这种审判方式能否成为传统庭审模式的重要补充,有无推广可能,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百姓观点

  电话审案、QQ审案、博客审案,当这一连串的词从记者口中蹦出来时,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厅等候的老李师傅显然吓了一跳。他反问记者,这合法吗?

  李师傅借给邻居老刘钱后,老刘就不见踪影了,无奈之下,他只好来法院起诉老刘。“这也得找得到人才行吧!”老李叹口气道。

  “这种方式好啊。”李师傅身后站着一位时髦的林女士。“我觉得用QQ审案就挺好的。这样跟人来法院差不多,法官都能看见他的,方便又省事。”

  刚从外地赶过来参加庭审的陈宏也十分赞同林女士的说法。但是,对通过网络审案是否会降低审判原有的严肃性他表示担忧。“电话、QQ审案的话,如果要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呢?”陈宏觉得这些审案方式还是不如双方到法庭上来面对面说得清。

  诉讼律师观点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晋认为,电话、QQ、博客审案,是借助各种技术平台,从而不断革新庭审方式的有益探索。QQ视频,这种最没有问题,就像视频会议,完全可以。

  博客审判,类似于不开庭的“书面审理”,二审纯粹是法律审的适用博客审判可能会比较好一些。

  她坚决反对电话审案。电话审案存在很大弊端,因为言语证据不利于保存。另外,电话审案的话,法官像个主持人,也像个传话筒,其中立性大大降低。最终,电话审案使当事人双方在整个过程中缺少“面对面”交锋的环节,这使法庭审判的重要特点“共时性”消失了,混同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谈到,电话开庭、QQ开庭等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的新的司法手段,都可以归入远程开庭的范畴内。

  从节约诉讼成本、便捷当事人参加诉讼角度讲,值得称赞,体现与时俱进、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但司法有其固有的程序和仪式。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载体。

  无论电话开庭还是QQ开庭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否则就会因程序不合法而受到指责,司法的强制性就无法体现。

  他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有关远程开庭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远程开庭的合法性问题。在开庭场所、身份认证、案件类型等方面作出规定,避免任意性。

  民事审判法官观点

  北京市一位从事民事审判的何法官认为,电话审案问题很多,只通过声音,你很可能连对方是不是这个人都不能确信。

  在我国古代就有辞、色、气、耳、目的“五听”断案制度。而电话审案,法官接受信息是很片面的,很难确信当事人说话的真实性,也就很难达到庭审的效果。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马军认为,这是新形势下审判方式改革的有益尝试。当然,电话、网络审理案件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关系到司法程序公正。传统面对面审判方式中,诉、辩、质证等如何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得到保障这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他认为,在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通过博客审案就存在可行性。但目前,我国网络的相关功能没有完全运用起来,网络开庭还很难成气候。

  专家学者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认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对传统庭审方式的革新,对提高司法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审判有两个基本目标,就是公正和效率。有些时候,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提高效率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但有些时候,单方面强调效率并不能实现公正,反而违背司法活动规律。这种新型审判方式在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应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实现程序正义。

  从目前通过电话、QQ审案情况来看,这些方式主要适用于达成调解的案子。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案件审理的某些程序上采取远程作证的方式,这是从方便案件当事人、证人考虑的。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如视频、网络等,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如果通过电话和网络审案,法院要据此作出判决,那问题就不是这么简单了。证人要出庭作证,以及质证等问题都会受到影响。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只有通过质证才能作为依据。但是,通话内容作为判决依据来讲,由于不是记录在案的,对方当事人也就无法质证。

  他认为,根据当事人自愿,可以用电话、QQ等网络审理方式,相互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调解结案或者作为审判案件的一个部分。

  尽管这种新型审判方式在举证、质证等方面存在难题,但是从诉讼当事人具体困难出发,方便群众解决纠纷这些司法理念角度来讲,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的这种新型审案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必须加以限制,不是什么案子都能用这种审判方式的。如是判决结案,或者是重大复杂案件,则应保证程序上公正。

  审理案件中,对技术手段的使用,是符合司法自身发展规律和要求,但得符合司法的基本程序。

  目前来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可以用电话或者网络审案,所以说这些都还不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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