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财物15万领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49 兰州晨报

  兰州兰大小精灵公司驻新疆办原主任上诉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兰州兰大小精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驻新疆地区办事处原主任郑永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计15.55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永志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000元后,郑永志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1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郑永志提出的上诉理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兰大小精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各办事处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低于底价销售,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收到货款后,将高于底价部分的货款返回办事处。而郑永志收到货款后未按公司规定将全部货款汇入公司,并将部分货物截留。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永志未以公司定价、公司规定销售货物,以截留的方式侵占公司货物、销售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