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受罚与自行申报精神不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曹林

  2007年个税自行申报已开始半个多月,北京以4352人的自行申报数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各地申报情况都不是很理想,部分地区申报人数非常少。针对这种情况,有税务机关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不申报会受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可被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而且,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除追缴税款外,还将被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1月17日《人民日报》)其实自国家出台个税申报制度以来,税务机关就一直强调这种惩罚条款,把“不申报的话会罚多少”放在一个很重要的普法位置,灌输“不申报会受罚”的理念———诉诸惩罚和威慑使人们遵从某种制度,以高悬的惩罚驯服公众的认同,这是许多部门屡试不爽的行政习惯。笔者认为,这种“以重罚迫使服从”的管制思维可能适合许多事务,但不适合加诸一种需高度依赖公众自觉、高度依靠公民认同的制度,动辄以“不申报会受罚”的法条威慑催促公众申报收入,只能刺激公众对自行申报的逆反心理。

  所以称之为“个税自行申报制”而不叫“个税强制申报制”———就是为了诉诸相对高收入者的纳税自觉:享受了道路、桥梁、边防、洁净的空气和水等公共服务,就要承担纳税义务;占有着更多的社会财富,就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需诉诸纳税人的自觉,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强制征税的成本过高,收10元得付出4~5元的成本,而自行申报可大大地减少征税成本;一方面是没有谁比公民自己更清楚自己的收入,让纳税人自己成为主动纳税的主体,可提高征税的精准度和效率。

  既然“个税自行申报制”主要诉诸收入超过12万元者的纳税自觉,那么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就要放在如何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自觉上,比如:通过强化对房产商、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者的严密税收监控来强化公众的税收公平感,感受到税赋公平的中产者才会去自觉申报;通过协同其他部门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提高公众的税收归属感和税收流向知情权,这才会提高他们申报的积极性;还有加强纳税人观念教育,提供更贴近的服务和更简便的过程,毕竟国人以前没有自行申报的习惯,心理上没有申报的准备,也没有养成记录每月收入的申报准备———可以说,个税自行申报制,既考验着国人的纳税自觉,更考验着税务机关:在失去强制这根用惯了的行政拐杖后,如何以柔性的手段培养起国人自行申报的纳税自觉。

  动辄以“不报税会受罚”来威慑纳税人,这完全违背了自行申报制的理念。既然诉诸“自行申报”,那么就要相信自身引导公众自觉纳税的能力,相信公众的自觉性,惩罚条款只应作为一种公共默契,一种“不得已而行之”的底线规则。自行申报还没开始和刚刚开始,就动辄拿“不报税就重罚”的条款威慑,只能加剧公众逆反和厌税心理:说要惩罚不申报者,税务机关有能力监控到每一个年收入都超过12万的个人吗?如果税务机关有能力监控每一个人,为何不强制申报而实行自行申报?确实,管制者的监督可以让人畏惧惩罚,可管制者不可能永远在场,权力不可能如影随形,甚至大多时候都是不在场和缺席的,这时候,寻找机会违反规则会成家常便饭。本来,人们对诉诸公民自觉的“自行申报规则”还存在一种道德敬畏感,一旦过分强调受罚,人们的道德内省感就会失去,逃避惩罚就会成为本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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