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资格谴责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9:11 国际在线

  作者:高俊玲

  今年起,兰州市中级法院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允许原告谴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唤起被告人认罪服法的良知。(《兰州晚报》1月16日)站在刑事案件中民事原告人的角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从原告人的视角看来,被告人就是罪人。但是,作为法院来说,允许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则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正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民事原告人可以认为其是罪人,公诉人也可以认为其是罪人,这不是“有罪推定”,但是,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地位的法院来说,决不能认为被告人就一定是罪犯。换言之,任何被告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还是无罪的人。法院怎么可以让法律上还未认定有罪的人遭受谴责呢?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月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透露的信息,仅去年前11个月就有1 464名被告人无罪释放。试想,对于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的被告人来说,如果无端在法庭遭受原告人一番谴责,这算什么事?

  兰州中级法院如此规定,可能是觉得“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民事原告只被允许宣读民事诉状,而没有其他发言权”,不利于民事原告人行使权利,因此要赋予其“谴责权”。其实这也正是我所担忧的。

  因为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并不在于“唤起被告人认罪服法的良知”,而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取得有效的防御权,并通过组织控辩双方通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刑事诉讼主要是围绕着国家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而展开的,国家为达此目的,动用司法权,包括采取各种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旦刑事追诉成功,更会涉及对被告人的生杀予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告人处于弱势。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伤害。对于法院的审判而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进行陈述或辩护的机会,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并不低于追究其犯罪的价值。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不会专门规定诸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条款。而在法院允许原告人对被告人进行谴责的规定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则很可能受到打压,使其在法庭上的地位更“弱”,而且一旦被告人遭受谴责后也没有被“唤起认罪服法的良知”时,被告人的态度是否会影响量刑,也值得怀疑。

  当然,对被告人来说,如果其能从“认罪服法”中获“益”,受到减轻或从轻处罚,其大可不必因受到原告人的谴责而不满。

  问题是对于谴责者来说,如果知道自己的谴责将可能最终“帮助”被告人受到轻罚,即使法院允许其对被告人谴责,其愿意谴责被告人吗?

  据悉,兰州的法院允许刑事案件中民事原告人谴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做法,在全国开创了先河。照我看,这种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这样的先河还是不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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