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已实施部分规定 广州现行政策如何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这个通知,是对已有法律条文、政策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广州早自2005年起就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了‘先预征后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在房地产界和股市引起“地震”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精神两年前已“落地”广州。因此,预计对广州房地产界的震动不会像其他一些城市那样大。

  2005年广州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税局的要求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不仅明确了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而且还对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与清算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是,对比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出台的《通知》,在现行广州市执行的政策中,仍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而广州现行政策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单独核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两个清算单位的界定明显存在差异。而这个问题尤为房地产界关注。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解释,“单独核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从财务制度角度来界定。至于接下来如何贯彻税务总局的要求,还有待上级机关转发文件后再研究确定。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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