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消费者“开瓶费”获法律支持的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8:00 光明网
魏俊兴

  据新华社消息,北京某酒楼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日前,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海淀区法院对这起“开瓶费”民诉案件的判决,恐怕是消费者在“开瓶费”问题上首获法律支持的案件,其意义在于,以法律为依据,以司法判决的形式,明确告知:行规不能大于法律。

  就像其他法规必须在符合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前提下制定一样,行业规定尤其是类似餐饮服务业这样牵涉到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规,就必须以国家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前提和基本原则。一切有悖于法律条文的行规,就是单方面不平等条约和“霸王条款”。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一行规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相冲突,毫无疑问,当予纠正和取缔。

  至于消费者“开瓶费”首获法律支持后,餐饮界力挺“开瓶费”的做法,说轻了是在站内部和自家利益的角度考虑认识问题,说重了是藐视法律或以行规挑战对抗法律,是明知故为。有关部门当对这种明显不妥的做法,加以正确引导并尽快帮助予以纠正。

  从这个意义上,消费者“开瓶费”首获法律支持,是具有标本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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