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院判决前收“暂存”款如何服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8:00 光明网
杨涛(江西检察官)

  熊新兴涉黑团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也是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之前向被告人家属索取“暂存”款,仅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

  (《中国青年报》1月12日)法院收取的钱并不完全是被害人的赔偿金,而主要是被告人所谓的“罚金”。九江中院主管财务的王副院长振振有辞:“等到判决生效以后钱还能收到吗?早就转移了,隐匿了。”不过,我们更应看到如下几个问题:其一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世界刑事司法的通例,《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罚金是刑罚制裁措施的一种,而对刑罚必须由在生效判决才能确定。那么,问题就来了,熊新兴及其团伙成员还没有经过宣判,法院怎么就能事先向他们收取罚金呢?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先定后审”?这种事先收取“罚金”的做法,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案件经过司法机关事先协调早就决定了怎么处理的印象。

  其二是,事先收取“罚金”极易给权力寻租以方便。在宣判前就收取“罚金”的行为,逃不了用收取“罚金”数额的多少与判刑的轻重进行交易的嫌疑。事实上,李肖霖律师就告诉记者,“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

  李肖霖律师还说:“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其三是,就算法院可以在宣判前收取“罚金”,那么也应当使用正式的票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就规定: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然而,九江中院开具给被告人家属的却是”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地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那么,法院又如何解释这种不按章办事的行为呢?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语)。一些地方法院收不明不白的“黑钱”已经引起了许多民众的极大不满,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只有真正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一切乱收费”的规定,才能重获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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