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吨环己酮泄漏污染用水 周边村民"渴"望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21: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清远1月18日电(邵清龙 杨琳琳)一月十四日凌晨六时许,一辆运载危险品环己酮的货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佛冈县汤塘镇脉塘村段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车上超过十吨的环己酮严重泄漏,使汤塘脉塘村附近受到污染,部分污染物流还入潖江河支流四九河。事故发生后当天,清远佛冈县成立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立即通知有关乡镇立即停止使用潖江河水,立即通知沿河的汤塘镇五个村委会的群众停止使用井水和河水,并做群众的解释工作。一月十六日,清远市政府也成立了环己酮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月十七日下午,记者到的清远市环保局想了解对潖江河水进行抽样监测结果。环保局办公室赖主任说,他们不了解目前的情况,有关监测结果他们也无法提供,关于村民饮用的井水问题则不属于他们的主管范围,让记者去卫生部门了解。记者打车到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但该中心王副主任说,井水监测报告要经卫生局办公室李主任同意才能提供。记者拨通了卫生局李主任的电话,李主任说环保局是处理此污染的主要部门,他们单位是协助的,他们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让记者回环保局了解。记者即返环保局,但还是拿不到监测结果。

  一月十八日上午,记者来到事故场地汤塘镇脉塘村路段,泄漏源地周边有上百亩农田,脉塘村村委会支新村的邓某告诉记者,农田里已发现死了不少黄鳝,他们村三口井已被发现有很浓的气味。昨天中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有人来抽查,据说可能被污染了,现在他们喝水都很不放心。他们很想知道他们的农田、农作物及井水被污染的具体程度,以及被污染了是否可以索赔?如果可以索赔,又应该向谁索赔?

  据悉,高浓度的环己酮蒸气有麻醉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对皮肤和粘膜有刺激作用,发生中毒时会损害血管,引起心肌、肺、肝、肾及脑病变;通过皮肤吸收可以引起震颤麻醉,体温降低,甚至死亡。

  据了解,《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已经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二十三项政府信息。其中第七条第八项明确规定政府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只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四项。如合法的公开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申请人可向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品泽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他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已经建立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对于已经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有责任向公众和媒体发布相关信息。一方面,有利于促使相关部门尽快做出积极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有利于受影响的公众及时了解污染事件的真相,进行自我保护,以及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履行职责。

  他还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意外事件的发生,却可以完全显现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对公众种种权利的尊重程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例的。政府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里对外公布一致的、可靠的信息;如果隐瞒信息,不仅会导致更多毫无权威的信息发布源,更重要的是失去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失去克服危机的最佳时机和最有利的条件。此突发事件中的环保局等机关拒绝媒体采访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上述制度。如果国家机关通过剥夺公民知情权的方式逃避自己应尽的信息披露职责,其目的是难以实现的。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