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投保货车将儿子撞成八级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1:09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云朋)父亲李林同将自己家的货车买了四个保险项目,在保险期内该货车将自己的儿子李明致伤,共损失医疗费等5万余元,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后,保险公司认为李明是李林同的儿子,是家庭成员,不应该赔偿,随后李林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双城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林同保险金4.4万元。

  2005年4月9日,家住双城市的李林同与阿城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李林同自己的营业货运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四个保险项目,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从2005年4月11日0时起至2006年4月10日24时止。

  2005年8月16日15时许,李林同所雇驾驶员高某驾驶保险车辆,在行至哈市向汇发方向右转弯时车辆侧翻,致使在指挥车辆的李林同之子李明受伤。事后,李明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李明因此受到的损失共计近5万元。

  事发后,李林同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双城市法院。

  李林同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家庭成员”应以共同居住为标准。李林同与李明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家庭户,李明不是李林同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约定的“家庭成员”应以血缘关系为标准。作为被保险人的李林同与李明系父子关系,故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对于李明作为保险车辆的同车司机,当时正在车下指挥车辆受伤,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有争议。

  双城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法院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应当解释为以家庭人员的共同居住为要件。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第3条约定,凡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所有的受害人均属于第三者。因李明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又不是保险人,故李明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险的范围。

  最终,双城法院依法下达了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林同保险金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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