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导游”最高罚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3:06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月18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后,没有导游证的“黑导游”将遭到重罚。《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经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条例有望从今年5月起实施。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受旅行社委派,佩戴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

  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二次审议稿提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编制旅游资源名录,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鉴于我市文物古迹、人文资源丰富的特点,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点)。

  条例规定,未被评定星级或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未被评定等级或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二次审议稿,《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拟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起施行的《济南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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