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口供但无证据支持 甘肃掏肠凶手死刑改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3:17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讯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遭掏肠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连发两起少女被掏肠惨案。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先后被人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2004年9月29日,凶手乔建国被捕。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两年。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但其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有罪。

  (据《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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