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不回复 被判“进行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4:36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收到公司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公司认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昨天,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审查并进行答复,履行职责。

  2005年3月29日,河南某广告公司员工朱辉(化名)因工作原因受伤,被金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9级伤残。

  该鉴定委员会将评定报告送达广告公司,并告知:若不服其鉴定结论,可以在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公司在当年7月就提出了申请,鉴定委员会在15日内收到了申请,但至今没有告知有关补交材料及缴费等事宜,也没有作出鉴定结论。”

  广告公司认为,鉴定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鉴定结论,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重新评定。

  昨天,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对于广告公司要求法院直接判令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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