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有权直接进入现场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5:58 杭州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高海伟 记者 王成)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并于今年1月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工会维权有了执法的“尚方宝剑”。

  据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有监督权、调查权和交涉权,但对工会监督的形式、程序等问题,以前法律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工会在履行基本职责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工会甚至连用人单位的门都很难进得去。特别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劳动纠纷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计,2006年受理的各类劳动投诉比2005年上升了20%,尽快赋予工会维权执法权已是迫在眉睫。

  为此,我市制定了首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新法规主要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会将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监督义务。也就是说,今后工会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则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委派,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法律监督员的监督、调查意见,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审核报所属工会审定后,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工会将在7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必须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

  据悉,用人单位若拒不改正违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工会向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告知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我市还将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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