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农民转股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6:00 光明网
刘行(北京公务员)

  日前,通州区宋庄镇继续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又有3653位农民变成了股东。据了解,宋庄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将土地、厂房等集体资产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形成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村民成员个人手持股权,成为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享受年终盈利分红。

  (昨日《新京报》)无疑,这种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的改革,其创新意味是很浓厚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当然,由于改革处于尝试阶段,因而其实施起来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防止在农民转股东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公司化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仅要防止实在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弱化村民自治,更要防止村民自治组织打压、随意干涉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二是要处理好农民的股东资格和村民资格双重身份之间的关系,注意不同角色对农民权利义务的定位之间的不同,防止发生错位、越位现象;三是要处理好矛盾纠纷内部处理和外部法律调整的关系,在加强组织内部协调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更要将集体经济组织与其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比如报道中提及的对于违反法规、政策和村规民约的处理问题等等。

  所有这些,根本上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运营逐步规范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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