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刑事罪的证据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7:27 潇湘晨报

  长沙市司法局法律中心援助王剑律师认为,张志坚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罪存在三个关键:1.是否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2.张的主观方面表现是否为故意;3.是否给该药品企业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审理此案,首先要查明张散布的是否属虚假事实。但目前在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和原局长郑筱萸先后被“双规”的情况下,的确有可能存在企业和国家药监局官员权钱交易的事实存在,如果该事实被确认,那么张的行为就不构成本罪。第二,该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张就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构成犯罪。第三,重大损失。目前公诉机关列举了所谓5家药品销售公司陆续遇到了下游客户要求退货的情况,但是,该5家销售公司负责人没有任何权利可以认定下游公司终止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阅读了该篇帖子。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有可能转载。如果公诉机关没办法证明该点,也属于证据不足。总之,刑事诉讼中,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记者熊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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