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青海重新修订医疗救助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8:1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1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最近,省民政厅重新修订了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效性。

  据了解,与原来的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新的医疗救助办法有以下特点:增加了门诊救助内容,提高了原来城市“三无对象”门诊费补助标准,把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25元。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对二类人员增加了门诊救助费,每人每月10元。同时,把低保对象中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和300元的标准纳入了门诊救助范围;提高了住院救助比例,把原来救助对象个人承担大头、政府救助小头改为政府救助大头、个人承担小头。提高了救助资金的最高限额,把原人均年救助4500元提高到10000元;制定了事前救助办法,对暂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大病、重病患者,经确诊需要住院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事前救助;增加了不予救助的内容,凡是违法乱纪和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享受性医疗和购置营养品等费用都不在救助范围之内。(作者:何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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