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调解定指标彰显了司法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庾向荣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给调解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谈及“加大司法调解”时明确提出的要求(《人民日报》2007年1月17日)。

  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一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曾被称作“东方经验”,它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可以促进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可以体现当事人平等的主体地位,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在当今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更需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因此,将调解贯穿法院审判工作的始终是一种明智的、正确的选择。而实践也证明,调解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充分肯定调解工作的长处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调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调解的着眼点并不是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平息纷争。调解的成功往往是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过程,而且大多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妥协才达成协议。这虽然是权利人的自愿,但客观上不利于营造诚信善良、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比如有的法官为了规避办案风险,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以拖促调;也有的法官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利用审判权诱导或者压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个别法官利用调解办人情案、关系案,产生腐败行为。因此,我们必须理性看待调解的作用,否则就有违调解制度的目的和初衷。

  当前不少法院将调解率当作考核法官业绩的一项主要指标,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调解工作的重视,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等现象的发生,与倡导调解的初衷背道而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肖扬院长敏锐地观察到了这一点,再次重申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并提出了“莫给调解定指标”的要求。可以说,“莫给调解定指标”是务实的做法,彰显了司法理性。

  实际上,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有的案件当事人只求一个说法,这样的案件必然要通过判决来厘清责任,分清是非,而有的案件调解比判决的效果更好,需要法官尽力调解。因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莫给调解定指标”,是一种务实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的效率,更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权威。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正因为法律是理性的,所以司法工作者更应当理性地运用法律。尊重审判的客观规律,这正是最大的司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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