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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评估森林资源 资产产权变动情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韩乐悟 据国家林业局新闻办公室今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必须依法进行评估的8种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情形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评估的3种情形。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由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8种情形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等3种情形,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