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低保金相关费用可免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陈丽平 民政部日前联合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发《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就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低保金减免相关费用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近年来,为方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快捷、安全、足额地领取低保金,在各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民政部门普遍开展了委托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网点代发低保金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

  通知要求要免收账户服务费。各地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网点受民政部门委托,向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代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救助资金时,其低保金专用存折账户一律免收开户费、工本费、小额账户服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同时免收民政部门的委托代发费、手续费。

  通知明确,要免收查询、挂失费用。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凭其低保金专用账户存折和低保证(救助证)在其开户金融机构查询一年内交易情况时,应免收查询费。如其存折不慎遗失,应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救助证)和遗失证明材料,予以补办,并免收挂失手续费,但同一低保账户免费补办存折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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