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强调:低利润普通住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9:54 中国新闻网

  

国税总局强调:低利润普通住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新社发 王瑶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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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税总局的一纸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让地产股连续两天大跌。而普通购房者更是担心土地增值税的开征会让房价上涨。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同时强调,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总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这位负责人强调,由于中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他表示,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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