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南方论坛:媒体监督需要“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13 南方报业网

  本报评论员

  

  要使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立法保障之外给予其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如此则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反之,倘其噤若寒蝉,动辄获咎,就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新华社记者从昨天浙江省有关方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就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立法作出了专门强调,其第十五条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通过地方立法把新闻单位作为监督主体而单独列出,浙江迈出了可喜一步。此前,就我们的视野所及,已经有几个地方出台了相同的法规。比如,今年元旦起开始施行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及2004年底深圳市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3年3月乌鲁木齐市通过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等,均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深圳市的《条例》中还特别指出:“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地纷纷把新闻单位作为监督主体单独列出,表明媒体监督在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了认同。或者说,当利用职务犯罪的罪案越来越多、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时,媒体监督的功效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典型、最集中的表现,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它已成为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毒瘤,极大地侵蚀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诱发不稳定因素。媒体监督职务犯罪的优势,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媒体与被监督者不发生任何利益关联,这就保证了它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客观公正性。其次,媒体的受众分布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干部的职业行为有什么不轨之处,无论怎样隐蔽也很难逃过群众的眼睛,媒体也因之目光敏锐。再次,媒体具有信息传递及时、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点,能产生极强的震慑力,一个地方性事件因为媒体的关注而很可能上升为全国性的舆论热点,甚至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契机。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媒体监督的确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运用得当,势必增加职务行为的透明度,让其变得更加“阳光”。

  但是我们都非常清楚,媒体需要法规这个“护身符”,而有了法规,并不等于媒体监督就能够得到顺利实施。人们对媒体监督固然寄予厚望,实际上媒体在行使这一职能的过程中往往步履蹒跚。新华网在盘点“2006年舆论监督报告”时即认为:媒体的舆论监督越来越难。在许多地方,这种监督仅仅被作为一种治理技术,而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其监督成效尚需要借助官方的权力。另一方面,媒体由于发表批评报道而遭遇的名誉侵权诉讼越来越多,败诉有如家常便饭,有统计说已达到了80%。如果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立法保障之外给予其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如此则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反之,倘其噤若寒蝉,动辄获咎,就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舆论监督,从来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职责。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赋予了媒体“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使命。媒体监督从地方领导口头上的承诺到获得规范化的法律保障,无疑是一种进步,它摆脱了监督的脆弱性一面,更多的地方都应该出台这样的法规。然而,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让媒体监督的力量大大超过监督媒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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