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19 国际在线

  作者:何三畏

  1月9日,山西大同某煤矿打死一位“假记者”。比打死人更敏感的,是这个人的身份。按工作关系,他应该是中国贸易报的“临时聘用记者”,大同有关方面,则否认他的记者身份。我觉得,趁此机会辨析一下所谓“真假记者”,是很有意思的。

  假记者是吃什么的?以大同为例吧。去年5月,大同“假记者事件”向全世界展示了一个奇观。报道说,大同市左云矿难发生,矿主破财消灾,向“记者”发出红包200多万元,而其中“大部分是假记者”。不知道其中“大部分”和“小部分”是个什么比例。但可以明确的是,“大部分”和“小部分”都收钱了。而通常情况下,新闻红包不是平均主义的。在同样著名的另一次记者受贿案件里,四位主流媒体记者收的是金条,可以肯定,“大多数假记者”没有受到同样的礼遇。

  这就是说,收不收红包不是判别“真假记者”的标准。那么什么是假记者呢?山西省在“左云假记者事件”后搞过“打击假记者专项行动”——他们应该把握着一个定义,不然怎么操作。大同有关方面行政效率奇高,在“1·9”打杀事件的第二天,《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就出台了,使新的一轮“大力打击”有了准绳:“凡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均为假报假刊;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

  按照更上级的规定,这个定义大致不差。如果说有什么缺陷的话,那便是,对于一般非国家机密,或者其它非特殊情况的公共事务,只要有合法身份的公民,例如研究人员和其他观察者,亦即有关条文认定的“假记者”,都是可以调查的,其调查行为并非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活动”。我琢磨这是一种宪法权利,但已经被忘记久远了。在这个意义上,我心目中真假记者的分水岭,在于他传播的信息之真假。传播真实信息的,就是真记者,相反的,都可以统称为假记者。或者说,没有正式记者证件的“假记者”,只要用合法的手段,也是可以去追究真相的。

  但是,对于煤矿主来说,如果上述《通告》贯彻得好,当煤矿出现事故之后,就只有“小部分真记者”需要摆平了。这里需要补充一句的是,并不是说只要给真假记者发红包,就意味着有非法情节需要掩盖。事实上,在今天的新闻大气候下,可能应该称为服从潜规则。

  一般意义上的“假记者”,对于公众来说,可能还是一个需要普及的新概念,需要啰嗦几句。“假记者”寄生在信息常常被人为遮蔽的现实背景下。通常,他们的工作方式是,首先掌握一个部门或一个企业的违规犯法证据,然后公开自己的身份(无论有没有新闻出版总署派发的证件,但他们事实上在为媒体工作),这时,事主一般会主动提出贿赂条件,达到不曝光的目的。这种刀锋上的觅食并不容易,他们需要熟悉专业,还需要冒险。最主要的危险是遇到天外有天,对手一边给“假记者”送钱,一边留证(甚至有当地警察假扮企业人员来送钱的),然后“假记者”被以敲诈罪逮捕起诉。当然,这里的法律纠纷很多。一般“假记者”都考虑了法律风险,收钱时主动开具自己新闻单位的广告或发行发票。但是,一旦被认定为“假记者”,或者虽然有新闻出版总署派发的证件,但媒体在外地设记者站的条件相当苛严,如果相关证件不全,也会被定为“非法采访”,从而敲诈罪成立的。去年5月15日,新华社消息,“中国食品质量报等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汪启明、孟怀虎、卜军、陈金良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规活动”,多是以这样的方式涉案和被判刑的。

  这就是“假记者”的生态环境。但像大同这样直接把“假记者”打死的,则是一种更为尖锐的表现。(作者系《南方人物周刊》主编)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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