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藐视法庭拒作证 阿扁幕僚牛气冲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5:02 中国台湾网

  “公务机要费”案再开庭,法院传唤的五位陈水扁办公室官员,包括秘书长陈唐山在内,都具状表明“有正当理由可不出庭作证”。陈唐山等五人拒绝作证的理由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无异扩大了所谓的“宪法”给予陈水扁的权限,和曲解“刑诉法”“公务员拒绝证言权”,让法治成为专制。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分析文章认为,法律的标准,原本该一体适用,不容打折,但涉及陈水扁一家的“公务费”案,呈现在民众眼前,却是处处转弯,先不论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四度请假,陈唐山等五位官员,抬出所谓“宪法”专属机密特权、“刑诉法”“公务员拒绝证言权”…等种种可不出庭作证理由。陈唐山甚至说陈水扁有“机密特权”,“超乎机密法的绝对机密。”

  至于他即使看到什么也不能说;没看到的,更不能说。他也要求陈水扁办公室的科员,不能出庭,摆明不把法律看在眼里。

  依法论法,台湾所谓的“宪法”何来有“专属总统国家机密特权”的保障条文?至于“刑诉法”一百七十九条的公务员拒绝证言权规定,须有“妨害国家利益”情事,公务员才能就其职务应守秘密的事项拒绝作证。

  公务员有无拒绝证言规定,也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须由职司侦审的检察官、法官认定。除陈唐山外的另四名官员,就算真的有拒绝证言情事,也应该到法庭内说明,连庭都不出,根本十足藐视司法权。

  “公务费”案审理迄今,“国家机密”认定与否停滞不前,是谁在拖延程序,想法设法阻碍审判进行,民众自有定见。不论“总统府”是没有,还是不愿拿“国家机密”核定文号,甚至连作证都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就有审查行政权的司法权,自可依“宪法”赋予法官的审判权,自行审查认定机密。否则长此以往,“公务费”案再审个三、五年,恐怕都无法审结。

  (编辑:方言)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