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证据链"定案 抢劫六万"零口供"难当救命稻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5: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淸远1月19日电(邵淸龙 杨琳琳)近日,广东淸远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据一条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审结一宗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认定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记者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来自湖南省道县桥头乡的丁某伙同另两名在逃犯从广州来到佛冈县城与当地一男子汇合后,入住某旅馆五零九房,四人共同密谋以兑换港币为诱实施抢劫并作了分工。由当地男子冒充被害人冯某的好友黄某的老表,打电话给被害人冯某,谎称黄某在东莞诈骗被抓获,急于筹钱赎人,现有五万五千元港币急于兑换,诱骗冯某到某旅馆五零九房来兑换港币。冯某不知有诈,携款和朋友谢某一同前往旅馆。当地男子即电话通知在房内等侯作案的丁某三人。

  当冯某敲开旅馆五零九房的门时,早已守侯在房内的丁某等三人把他拉进去,三人殴打并抢走冯某携带的现金六万多元(其中有一千五百元港币)及存折等物,致冯某轻微伤。谢某见状即跑下四楼及一楼总台告知服务员并打电话给其弟,请求过来帮忙。丁某三人得手后即逃离现场。当三人跑到青云路时,丁某被闻迅追来的群众和警方当场抓获,起回赃款五万多元并已退还事主。

  记者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丁某均拒不认罪。在丁某保持沉默“零口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以及这些证据与证人证言之间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确认被告人丁某的抢劫行为。据此,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认定被告人丁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据悉,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沉默权是各国法律普遍认可,同时也是人权保护的国际法文件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鉴于沉默权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对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很多人持肯定态度。

  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沉默权的“双刃剑”作用,为了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需要相冲突的情况下维系二者的相对平衡,学者们一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合中国的有限制的、渐进式的“相对沉默权”制度。沉默无非是不能顺利得到有罪的口供,但如果证据充分,一样可以对其进行有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选择沉默权权利的时候,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规定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定能够保持沉默。

  零口供是与“沉默权”相关的。近几年来,经过学术界的不断探索并五易其稿,“零口供”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无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或无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 现在的“零口供”不单是指“有权保持沉默”,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而被证据链锁定、受到法律制裁。降低对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性,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并预防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是为了确保不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仍然缺乏一定的配套制度的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对此,立法层面的改进已经开始,西南政法大学已于完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研究。《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按把刑事诉讼分为四大阶段的基本思路建构了新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框架。据预计,新法将在二00七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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