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不带证 犬主要被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16:00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陈心华)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以全票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研究,这部备受关注的法规终于出台,并于4月1日起施行。它将成为我市经济特区范围内市民养犬的行为规范和相关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伤人的狗要没收

  以后犬只出门一定要带好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佩戴犬牌和狗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进电梯还得戴上嘴套。缺了哪一样,执法部门都可以罚款。

  犬只一旦伤人,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马上将伤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要特别提醒主人的是,狗儿只要伤人,哪怕是初犯,也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将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吊销养犬登记证。所以,带爱犬出门,一定要带好该带的,小心牵行。

  个人禁养烈性犬

  大型犬不在禁养之列。个人禁养的是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定后公布。

  但大型犬不能出门。因为它块头大,容易惊吓他人,法规设置了更多约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户外的,必须装在笼内、袋内或戴嘴套、狗链由主人牵领,不然也可能被罚款。

  在昨天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大型犬不准户外活动,有违狗性,但是法规必须平衡各方利益,既体现养犬者的权利,又体现不养犬的人的权利,既考虑到人的权利,又考虑到犬的权利。

  住宅是独门独户,或是有天台、有院子供狗户外活动的,不会影响公共利益,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市民才可以养大型犬。

  岛内卖狗罚款万元以上

  今后要养狗,除了亲朋转赠,或到收容部门去领养流浪犬、弃养犬,买狗只能到岛外去买了。岛内从4月1日起,将禁止经营性养犬和卖犬。

  那些流动狗贩要被取缔,卖狗的宠物店也得早作安排。法规明确了,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主人要对狗负责到底

  过去不乏这样的主人:狗不想养了,赶出家门;狗死了,一扔了事。现在,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按照法规规定,主人要对狗负责到底。主人不想养了,要把狗送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容和处置;狗死了,主人要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自己不得私自处理,更不能丢弃、剥皮、食用、出售。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应及时有效消毒。

  遗弃犬只或私自处理犬只尸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能否入内

  公园说了算

  法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一些公共场所,犬只不得入内。此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规定禁止或限制犬只入内,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居委会、业委会也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最“落实”的法规

  在法规出台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协商会议,对相关条款的执行作了安排部署,确保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执法时的可操作性。

  公安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司其职。最终出台的法规,对所有事项如何处理都很明确,比如,死亡犬只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流浪犬、弃养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容处置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出台后宣传很重要,要做到家喻户晓,方便执法守法。政府部门还应尽快制订具体制度,使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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