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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与测试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1日11:55 法制日报
破产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偿付能力。无偿付能力描写的是一个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状态,或者叫无能力支付。这是破产法中用得非常多的一个概念。当一个债务人用他所有的资产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我们说这个债务人是无偿付能力的。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债务人有无偿付能力呢?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从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已经发明了一套标准和方法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构成无偿付能力。这套标准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测试方法:一是资产负债表测试法;二是现金流测试法;三是资本充足率测试法。 资产负债表测试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通常要评估一个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的价值和或有负债的水平。 假设一个债务人企业资产是1000万元,负债是800万元,那么其资产负债率是80%,这是资大于债;如果其资产是1000万元,负债是1200万元,那么其资产负债率是120%,负债超过了资产,就是资不抵债,我们就说它是无偿付能力,英文专门有这样一个词叫Insolvency。早期的破产法又叫insolvencylaw,也就是资不抵债法。大陆法系称为债务超过。当一个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时,那么他往往处于资不抵债也就是insolvency的状态。我们看一个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时,首先是用资产负债表(balancesheet)测试法,传统的观点认为这种方法是测算偿付能力的惟一方法。 现金流测试法 但是仅仅用资产负债表测试法,对于一个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判断有的时候是错误的。比如说一个新建的公司或新建的项目,开办时就有负债,由于其现金流和产出有一个周期,这种情况即便它资产小于负债,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清偿能力,只不过它的清偿有一个周期罢了。有没有偿付能力,还要看它资金的流动性。当一个债务人的资产有1000万元,负债只有500万时,它是资大于债的,看似无破产之虞。但从破产法的角度看,错了,他有可能没有偿付能力。如一个企业或债务人,它的资产是1000万元,负债是500万元时,如果这个负债是现金负债,而且是到期的现金负债,这时候该债务人也可以视为是无支付能力的,大陆法系称为停止支付。这时债务人就需要拍卖其1000万元的资产来用于支付,这种测算方法在破产法中就叫现金流测试法。它的现金流出问题了———虽然它有足够的资产,但它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判断一个债务人有无偿债能力,往往现金流测试法更为重要。 现金流测试法还有一些具体的测试方法:如公司3到7年的详尽的预测财务报表怎么样?是否能偿还其本息?是否违反借款约束条款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等等。 资本充足率测试法 对一个债务人有无偿付能力的第三个标准是看其资本充足率,即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管理层声明已经从事的业务和正从事的业务)相比,公司所持有的资本量是否过低。如资本与公司运营业务不匹配或资本难以为继,则该公司偿付能力有问题。换句话说,考察一公司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还必须考虑公司资产的波动性。资产的波动性越大,所要求的“资本缓冲”就越高。 资本充足率测试法更多的用于测试金融机构债务人特别是银行债务人的偿付能力。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率标准。按照巴塞尔协议,旧资本协议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RegulatoryCapitalRequirement)为标准来监管信用风险的,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2006年底在10国集团开始实施的新巴塞尔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ReviewofCapitalAdequacy)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巴塞尔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其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TheIn-ternationalRatings---BasedApproach,简写为IRB)就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 资本充足率测试法对判断金融机构处于何种债务状态与偿付能力下应被接管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