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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1日11:55 法制日报
民主,可能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歧义最多、最闹腾不清的词。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偏好赋予它不同的内容。但形形色色的各种民主学说,还是有一个内涵上的最大公约数,那就是:民主=集体决策。 民主的哲学与伦理基础是人人生而平等,并对自身事务有最后的裁决权。按实现的方式不同,公司民主大致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本质上就是主权与治权、主人与主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通常实行直接民主制,股东、董事、经理都是同一个人。但是,随着市场的细化、股东人数的增加、规模的膨胀,这种民主范式将难以为继。原因之一是决策成本高昂。要将众多南辕北辙的不同偏好整合成一项共识,需要难以估算的时间、财力和智慧。而商场如战场,时速即生死,因决策缓慢坐失良机是公司绝对不能承受之重。原因之二是基于知识和专业的有限性。一个富可敌国的人未必就是商场上的实干家,一个战略家未必就是执行家。思维方式和知识的差异造成了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两种职业的分疏。尤其在高专行业,“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之说不是笑话就是神话。一些早期靠卖方市场、商品稀缺暴富的中国商人,已日益感受到这种压力而选择引进管理专才(同时进行股权激励),这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过程正是公司直接民主向公司间接民主的转换。公司事务不再由出资者直接行使决定权并承担责任,而是通过自愿的选举委托给少数专业人才,并为后者套上忠实、勤勉的镣铐。 公司民主的实现,需要一部好的公司章程。制定章程,实质上就是民主立宪。有人说:“哪一个现代公司没有章程?”问题是,中国公司制定章程,基本上采用拿来主义,出资者之间通常作“桃园三结义”状而耻于做事先的利害分配,对自身与他人的民主权利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事前不说清,事后说不清;以死要面子始,以反目成仇终。这是中国民营公司难以成长和强大的一个重要病因,不可不谓悲剧。 借鉴中外民主经验,实现公司民主的另一重点是理性、公平的公司决策程序。缺乏程序保障的实体权利,一般华而不实。在保护股东程序性民主权利方面,中国新公司法有很大的改善。这也契合了现代法治对程序正义的强调,所谓“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司民主,包含了参与、表达、协商等内容,诉求不同的出资者、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在一个高度规则化的装置里得到理性的处理,并形成“最低限度的共识”。惟其如此,才能激发各位对公司共同体的认同和创造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民主可以造就公司共和。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现代公司的核心是资本。本文探讨的仅仅是资本意义上的民主。至于职工参与的民主问题,则另有逻辑和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