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王晋生为什么会服从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00:25 红网

  对于法庭判决结果,作为一介公民,我们向来予以必要的认可与尊重,但当我们看到一个明显轻判(抑或是误判)的案件时,怎么也按捺不住内心的焦虑与不满,是什么案件让我们如此牵挂、如此不安、如此愤怒?据《现代快报》1月21日报道,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轩岗医院“4·10”特大爆炸案涉案人员王晋生、王国华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王晋生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这是一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晋生由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造成35人死亡和巨大财产损失。据悉,王晋生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高达637箱(约1.1万公斤)、雷管27320枚,情节如此严重,可谓触目惊心,骇人听闻。都说杀人尝命,天经地义,35条鲜活的生命顷刻间被无辜剥夺,王晋生等虽不是有意而为,但作为任何一个人来说,只要稍懂一点安全常识,都应预见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危害和后果。对于从犯的判决,咱们暂且不表,单就主犯王晋生来说,仅仅判处一个死缓,似乎出人意料,说不过去。为何判处死缓?法院的理由非常充足——王晋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关押期间又提供线索,从而帮助侦破重大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如此重大立功表现,乍看起来有理有据,法院的量刑非常恰当,殊不知以此作为从轻判决理由,实在难以服众,不得人心。这就好比一个人杀了人后,马上就去投案自首,然后再想方设法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如此一来,完全可以获得轻判而死里逃生。或许我的比方与此案无法相提并论,但35条生命抵不上一个犯罪分子的生命却是不争的事实,难怪判决结果公布后,王晋生等被告人会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呢?换了是我,不仅不会上诉,还会暗地偷着乐呢。

  如何掌握量刑尺度,法院自有一套严密的程序,我们不便妄加评说。人性化执法,按照高院规定谨慎、适度使用死刑判决,本也无可非议。但就此起案件来说,死亡人数之多,财产损失之大,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息民愤,不杀难以阻止一而再再而三人为制造的爆炸惨剧。我们认为,只要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只要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管是谁,不论是投案自首还是有诸如提供破案线索等立功表现,都应从严惩处,该抓的抓,该杀的杀,否则,我们的治安环境还会恶化,还会有类似悲剧发生,而这绝非危言耸听!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忠卿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