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赖”高消费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04:00 深圳特区报

  限制“老赖”高消费合理合法

  ——就《决定(草案)》访市人大常委、内司委主任傅伦博

  本报记者方兴业

  《决定(草案)》日前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此前本报曾对市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决定》进行过报道,社会反响热烈。该法规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市中院起草,记者在会议期间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主任傅伦博。

  限制高消费合法可行

  记者:《决定(草案)》的亮点之一是限制“老赖”高消费,请问这些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和中央政策规定?

  傅伦博:限制“老赖”高消费合理、合法。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欠债不还却高消费,这可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关于限制“老赖”高消费的规定有无可行性?

  傅伦博:“强化操作色彩,力求解决问题”是制定这个法规性文件的精神和原则。为达到限制高消费的目的,《决定(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列举了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一些投资、高消费等行为,这些行为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规定对欠债不还而高消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指定的场所或者新闻媒体发布悬赏举报公告,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老赖”;《决定(草案)》还规定有关部门要与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机制,从而达到遏制和间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协助执行将追究责任

  记者:《决定(草案)》规定各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这些单位有无协助的义务?

  傅伦博: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民事执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和公安、监察、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协助配合。

  但在实践中,有的部门和单位不配合、不协助或推诿、拖延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针对这种情况,《决定(草案)》分别规定了行政部门的协助义务和协助方式、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和协助方式,以及对不协助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行政检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这有助于逐步建立执行协调联动机制。

  【各方点评】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李宇东:《决定(草案)》有许多亮点,它不仅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上升到法规的层面,而且还进行了创新。比如把被执行人六种高消费和投资行为视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总结和创新,成为文稿中的最大亮点。《决定(草案)》从强化和完善执行措施、改善执行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而且每条措施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旨在推动法院强化执行工作,使执行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较大的突破。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彭琛:作为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我们深深地感到,当前的执行环境不佳,表现在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似乎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文书,主动还钱是傻子。《决定(草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并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国土房产、税务、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协助执行,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执行环境的改善。另外,《决定(草案)》将举报和曝光被执行人等在实践中已经采用的措施赋予法规效力,将使法院理直气壮地开展执行工作。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华:《决定(草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问题,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明确了相关惩治、限制措施,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明确了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应承担的义务,使得执行工作获得了政府行政层面、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层面的更为广泛的支持,今后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将变得方便。

  建议在执行工作中引入公司法规定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经营中产生的恶意债务,依法应由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可以执行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此外建议在执行工作中更大地发挥律师的作用,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本报记者方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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