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收“开瓶费”,不再知易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00: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您在到饭店就餐的时候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饭店都贴有这样的告示:“本店禁止自带酒水”。不管愿意不愿意,您还真得服从,否则即使您成功把酒带进去而且喝掉了,饭店也有的是办法,一瓶5元的酒可能就要收50元甚至上百元的“开瓶费”。

  这样的规定您可能觉得不合理,但您毫无办法——因为没有不允许饭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因此,当贵州省出台了明确禁止收取开瓶费的地方规定时,众多人的目光被吸引了过去。《法制日报》1月22日头版头条报道说: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地方立法对开瓶费说“不”,可能不会轻易令有关争论尘埃落定,但这对消费者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而且无论如何,这种做法对于改变立法工作的知易行难开了个好头。

  其实,“开瓶费”的说法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它不是对任何酒收取的一项费用,而是单对自带的酒水来说的,所以科学一点的说法应该是“自带酒水服务费”。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饭店是否有权拒绝顾客自带酒水,二是如果可以拒绝自带酒水,饭店是否有权向自带酒水者收取服务费。

  很多消费者在质疑饭店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时候,往往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列规定说事,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乍一看,不让带酒水是不合理的,因为以前顾客是可以带酒水到饭店进餐的,他完全有理由认为如今“谢绝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那么,以前的消费习惯是否就是合理的呢?恐怕还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消费者和经营者谁也难以说服谁。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未必能适用于自带酒水服务费。

  应该看到,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它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游戏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目前,没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饭店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服务费,因此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酒水服务费未必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分析,以立法的形式叫停开瓶费,可能还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其实,不管有没有明确立法,消费者不满意饭店禁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另选他家。而作为很多饭店的一项常规性服务收费项目,开瓶费收费标准有没有对消费者明示,有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恐怕才是当前的要害。如果没有明示,那消费者就有权说“不”;如果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核,那就有价格违法之嫌了,就需要监管部门来管一管了。

姜洪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