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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 赚取差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15:56 中国新闻网
北京叫停房屋中介“现金收房”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1月23日电据建设部网站消息,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 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两方面着手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一方面,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 此外,《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应当主动出示注册证书,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名。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