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检察院开辟青少年维权绿色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22:02 红网

  红网1月24日讯(通讯员 夏胜利)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态势,如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遏止他们犯罪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醴陵市检察院紧紧围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努力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把青少年维权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这些举措被群众称为“阳光检察”。

  根据检察工作职能和未成年人犯罪个案的特点和需要,醴陵市检察院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交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门集中办理,在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推行一系列保护性、人性化的程序和举措,包括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缓刑量刑建议等。同时,还专设未成年人问话室,设立未成年人审讯室,为规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切实保障。

  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醴陵市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依法灵活运用一些非刑罚处置措施,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和优先取保工作。1、该院通过明确逮捕标准,将具备在校学生等四种情形的未成年人,作为不捕的重点对象。2、坚持对未成年犯依法采取非羁押的原则,创建取保候审优先审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以取保代替羁押。3、大胆创新不起诉公开咨询制度,将法律规定的相对不诉制度用足用好,向未成年犯予以更多倾斜。对于未成年犯的诉与不诉该院通过预先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将社会各界的意见提交检委会,由检委会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

  在公诉环节该院创新形式充分体现人性化。一是合理运用量刑建议,力争处罚轻缓化。如对一些犯罪情节轻、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大胆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且多被采纳。二是推行多媒体示证制度,以文稿形式将案件所有证据形象直观的展现在未成年人面前,便于其理解证据内容,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庭前的心理辅导,以克服他们的怯庭心理。四是在讯问语言上以温柔亲切代替冷淡生硬,如称谓上不再直呼“被告人陈某”,而全部用“你”或“小陈”代替,绝对禁止使用呵斥、责骂的语言。

稿源:红网 作者: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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