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容忍了渎职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8日00:16 红网

  

到底是谁容忍了渎职犯罪?

  (资料图: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特大透水事故现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一位负责人说,“社会对渎职犯罪容忍度高致此类案频发”。他认为,与渎职侵权犯罪巨大危害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对渎职侵权的“宽容”度极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巨大危害,整体认知度不够,社会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于渎职犯罪容忍度较高,个别的还不愿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少人习惯于用“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来推脱;有的认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坏事”,是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是过失犯罪,能够理解。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现象。“由于在认识上经常‘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致使此类案件在事实上发案率高,而实际上查办率低。”(1月24日《检察日报》)

  在我看来,这位负责人的观点,既混淆了社会公众与官员的概念,又无视当前社会公众对渎职犯罪无比痛恨的现实,他以“社会”代替“官员”概念,把官官相护纵容渎职犯罪歪曲为“社会宽容”,从而把渎职犯罪泛滥的制度原因转嫁为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渎职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42个罪名,包含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各个领域,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不作为或者滥用权力,或者不合理运用权力,导致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现实生活中,这些罪行主要发生于司法裁判、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监管等工作领域。

  应该说,相对于很多法治和民主国家而言,中国的玩忽职守罪具有更加普遍、泛滥的特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传统认识中“刑不上大夫”所导致的官员优先的观念,也有现行制度对官员行为监督不力的因素,还有官官相护的实践性特点。

  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那位负责人所表述的现象为例,不管是以“改革代价”或者“发展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为由为渎职行为的辩护或者推脱,还是以“好心办坏事”的理由对渎职行为的纵容,抑或是以罚代、降格处理或者明目张胆的袒护,甚至对公开阻挠司法机关对渎职者的查处等现象,其实都是有权的官员所为,这些官员或为同事辩护,或为下属开脱,或为上司力挺,或替同行喊冤,表面看这是对“同志”的“爱护”,实际上就是替自己未来可能发生的渎职预辩护。在这些有权者的袒护、纵容或者包庇下,渎职者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大有“我不下油锅谁下油锅”之壮烈。

  而相对于有权者来说,社会的普通公民不仅从来没有谁宽容过渎职犯罪现象和行为,反而对渎职现象深恶痛绝,君不见最高检信访接待站门前成千上万的控诉渎职者,君不见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的对渎职的鞭挞,君不见坊间议论对渎职行为的鄙夷和痛恨!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那位负责人把有权者对渎职行为的袒护和纵容,说成了社会对渎职的“宽容”,通过把不特定多数官员的概念偷换为“社会”或者“公众”的概念,就巧妙地实现了纵容渎职行为主体的转换,试图把这个责任推给公众。

  从监督学和权力制衡理论来说,有权者和置于权力控制之下的普通公民和社会,有着天然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性也成就了以权力制衡为核心机制的宪政理论。也正是基于这一对立性,公众和社会从来都要求有权者合理、谨慎地行使权力,避免弄权、滥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公众从来没有也绝对不会容忍乃至宽容渎职现象。

  相反,只有一些同为权力持有人的官员,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千方百计以“宽容”和“爱护同志”为名,对渎职行为和渎职者百般袒护和纵容。

  现在,我国反渎职犯罪由于官官相护而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又因为反渎职制度的改革而面对更多的机会。希望作为全国领导反渎职工作的最高机构的那位负责人,首先端正认识,厘清公众和官员的概念,同时充分意识到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所必然面临的官官相护困难,这样才能将自己和全国反渎职犯罪侦查机构置身官员利益体系之外,以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扑灭愈燃愈烈的渎职之火。

稿源:红网 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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