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急需熟悉物流业“游戏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8日15:23 法制日报

  1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执行完毕了一件国际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托运人虽然在托运合同中约定由收货方支付快递费,但在收货方违约不付费后,托运人仍被快递公司起诉,最终被判支付托运费人民币约5.2万元。

  国内托运公司被判买单

  这起新型的现代国际物流业领域案件原告方是江苏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下称大田公司),是世界知名快递公司FEDEX(美国太平洋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在江阴地区快件业务的唯一被许可人。

  2004年4月到5月,祝塘镇的江阴恒源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恒源公司)为向外国定货方送检服装样品,委托大田公司通过联邦快递运出10票快件到美国。当时双方快递提单的格式合同上约定快件费实行倒付,也就是由恒源公司指定的美国收货人在收货时付快件费,同时合同的背面条款也载明: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方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

  事实上,当10票快件安全运抵美国后,美国收货人却没有支付快件费。拿不到快递费的大田公司向恒源公司催要快件运费,对第三方物流业业态不熟悉的恒源公司一直以运费倒付为由拒绝付款。大田公司于是在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恒源公司支付运费。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大田公司与恒源公司之间的国际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运费倒付,但合同的背面条款已明确约定在收货人未付运费的情况下仍由托运方支付运费,恒源公司拒付运费于法无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表示,本案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合同约定的第三人未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履行付款义务之后,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管合同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本案中的合同背面条款即为特别约定),都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外贸不能摸“石头”过海

  据江苏省外经贸厅办公室主任夏网生介绍:国际快递“大鳄”企业大举进军江阴这样经济发达的二线城市,纷纷争抢物流市场“大蛋糕”,促使苏南现代国际物流业日益成型。而苏锡常的服装等制造业企业在改变相对简单的传统托运方式,转而选择更快捷的第三方物流时,切不可仍然依照传统思维方式行使。目前这种案件虽然还不多见,但是随着制造业对现代物流业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急需引起业内的关注。

  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徐建刚对记者坦言,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原来以为托运合同约定的内部条款具有很高的管辖效力,但是实际上不能够对抗外部的法律规定,现在被收货方坑了一把,如果要想挽回损失,只能考虑今后打耗时耗钱的国际官司了。

  防范国际物流风险专家支招

  正是因为在物流活动中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以及较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西南政法大学海商法专家杨树明认为,只有认真做到以下几点,才可以有效帮助公司避免遭受第三方物流中的诉讼风险:

  ——只要涉及到外方收货并付费,都要对收货方的经营和信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而且事前与收货方要有相关的违约补偿或赔偿方式约定。

  ——签订一份有保障的订单或合同。在签定订单或其他相关合同时,应该向曾有处理物流纠纷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保障。

  ——事先预备好诉讼文书。有条件的公司应该事先预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这样的话,当与物流商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就能及时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从而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物流链早日恢复正常。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