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腐败也是一种公关?(丁同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10:09 东方网

  当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强调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反腐败工作需要长久,深入的进行下去,可时至今日,腐败工作依然存在,反腐工作任重而道远……

  不过目前有人也说出了这样一个思想——“腐败也是一种公关”。

  为何如此说呢?不妨听听,似乎也很有道理。

  在某些产品上市时,作为奢侈品,由于媒体选择上的特殊性,具体怎么个特殊,涉及较为专业的知识,这里不多介绍,总之,为了更好的上市,获得极佳的消费反应,这里可以有一种比较好的办法,那就是通过党政机关干部,向社会宣传。通过党政机关宣传出来的信息,一方面可以在社会上层广为流传,一方面还可以为某些产品输出渠道提到便利,这种公关方式在很多企业内部似乎已经成为定文。

  乍看,似乎有理。可真正一琢磨,那些官员能给你免费宣传?当然不是,因为这里就是腐败公关的天下。

  那么到底腐败能否成为一种公关方式呢?

  当然不能。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腐败的定义,只是在第八章定义了“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已经足以告诉我们,这种公关方式的非法性,其实更直接点,这就是一种行贿行为,也是违反中国法律的。所以,无论是谁,利用这种方式为自己谋利,根本就不是什么公关,纯粹就是腐败!

  腐败还需要一个大衣遮着,给自己化个妆,让自己上台面,亏了这些人想的出来。

  其实社会腐败可以是多个原因造成的:

  一、根本因素是自身定力不够

  任何事情都有内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腐败行为能够成行的根本原因不在于那些行贿的人,而在于那些官员本身性情不稳,定力不足。这种不足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的,需要长期的思想教育,也需要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各方面情况予以更多的关心,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活水平,使腐败行为滋生的温床逐步减少,直至消灭。

  二、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方面矛盾混杂在一起

  社会需要发展,其必然结果就是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带来有力的一面,也可以带来社会矛盾,腐败作为一种黑暗行为,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要解决腐败,需要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和谐社会的含义,我想还需要在这方面得到反映。

  三、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对腐败还没有完全定义,这给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便利,因此,完善制度,特别是法制建设,已经刻不容缓,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各种落后制度也需要适时调整。

  总之,腐败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反腐更不是一天两天的事,空凭一腔热血,难以成功,社会的和谐需要在反腐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丁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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