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余姚市政府败诉的法治启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00:04 红网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他把余杭市政府告上法庭,几经周折,官司最终打赢了。宁波市中级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见1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虽然,浙江省国土厅认定余姚市政府违法使用土地是此案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但法院判定同级政府出台的地方行政规章违法,不能作为下级政府行政的依据,还是令人耳目一新。此次判决蕴含的法治信息,以及给各级政府带来依法行政的思考,使事件具有非凡的法治破冰意义。

  法院判同级的政府败诉,虽然从法理上并无不妥,囿于体制原因,在实践中成功的例子并不多见,此类案件传统的“路径”是:不受理,或者原告败诉。宁波中院能够判处政府败诉,无论是否因为政府的违法事实太明显,使得法院也难以替权力圆场,还是宁波中院依法判案,敢于依法“冒犯”权威,其结果都表明司法独立现象开始浮出水面,法律已开始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能。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宪政的力量使政府遵循游戏规则,依靠独立的司法机构来制裁和干预政府的失信行为,减少强大政府对弱小公民的欺凌。从这个意义上说,宁波中院此判决是得民心的,具有法治标本意义。

  此外,宁波市中级法院够胆“犯上”,无疑是给依法行政敲响警钟,给政府留下从中反思的空间。地方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这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但在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地方法规审查机制情况下,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按需立法,言出法随,随心所欲,极少顾及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有的地方一次就清理、废止数以千过的过时文件,足窥其盛。“政府组织强拆违章建筑”就是一个被国家法律否定,但却在各地仍在大行其道的谬法。

  在“牧民”时代,土法上马,土政策大行其道,百姓无可奈何,而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再不换脑筋,还按旧思维办事,恐怕就不行了。不信且看:作为普通百姓,农民朱利峰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不再像过往一样,走层层上访之路,逡巡在政府部门之间,以死要挟,而是直接诉之于法律,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并且坚持到底。朱利峰此举昭示了公民社会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面对如此公民,政府也应该从中悟出一些道理,吸取一些教训。

  虽然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也希望宁波中院的判决对司法独立及依法行政能够产生“滚雪球效应”。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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