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视台:能一禁了之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01:3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中新网2006年12月28日消息,近来,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自称为“网络电视台”,擅自进行视听节目传播等活动。为遏制这些非法行为,广电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按规定予以取缔。通报还称,共有七家电视台被取缔。

  细看消息,方知违反的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查,这一《办法》是由2003年1月7日通过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颁布的,“(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显然,准确说这就是一部部门规章。该《办法》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开办网络电视台“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必须纳入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发展规划”,接受他们的“监督管理”。

  不管你是否同意,在内地开办网络电视台,都不应也不能绕开这一既定办法。七家电视台遭到处罚,就是没有认真学习、重视、执行这一规定的必然结果。这再一次提醒相关从业者,必须养成依法行事的习惯,遵章出牌,否则就会带来始料未及的后果。

  不过,这件事情还有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地方。科学技术的进步,已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滞后的社会管理方式,总是随技术和社会进步而改进。广电事业是对传统传播技术的革命,广电事业管理也是对旧有文化事业管理的革命。每当一种新传播技术产生,就必然会打破既有平衡,必然会对既有制度造成冲击,并带来创新者、受益者,也包括管理者多方利益的调整。这一变动,是多方利益充分博弈和调整的结果。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曾相信管理者的积极介入是办好一切事情的良方,现在我们更相信要依靠全社会相关利益者协作、冲突、交流、妥协达成的和谐。合理的管理是鼓励和保护合理的智力创造活动、资金投入活动,促进文化的自我表达和公共传播。制约、规范等管理是后继和服从服务于前述内容的。

  试想,盖茨以至美国,从催生互联网以来获益多少?我们今天可以通过一个规定,把网络电视台纳入我们熟悉的管理模式,可是,它要是建在别的国家呢?被取缔的“中国国际经济电视台”就声称,该“网络电视台”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法成立的网络电视平台和合法的视频门户网站,无需获得广电总局的许可证(1月29日《新京报》)。

  就在同时,据新华社1月28日的电文称,盖茨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说,由于视频无比的灵活性,年轻人更钟情于网络而非电视,互联网将在5年内“颠覆”电视的传统地位。果然如此的话,谁来为中国网络电视的欠发展买单呢?

王守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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