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开建 违规者2年难翻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15:06 中国网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开建违规者2年难翻身

  1月30日,卫生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卫生部称,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四种行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卫生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指出,自即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者两年之内难“翻身”

  卫生部指出,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为了明确区分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卫生部确定,对于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卫生部确认,《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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