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暂住到居住”应是一条让利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00:18 红网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处长苗林在北京两会上表示,目前北京已成立由市公安局负责的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专题调研组,对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下半年有望上报市政府审定实施。苗林告诉记者,目前的暂住证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并没有实际作用。而将实行的居住证则体现了公平,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居民,并不只是“暂住”。(1月30日《北京娱乐信报》)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不过是一字之差,但前者被解读为管理工具,后者被解读为服务工具——居住证将增加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成为流动人口劳动就业、务工经商、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在京生活工作的必要证件。因此,单从政策的出台初衷看,这当属体现政府善治理念的进步之举。

  本来,《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也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在自己的国土上,尤其是在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子里,没有“暂住”者,“合法居住在自己的国土上”是我们的天赋人权,无须政府许可。这个意义上,“暂住证”到“居住证”的称谓之变,是一种迟到的勘误和纠偏。

  但是,怕也就怕在所谓“居住证”仅仅只是一个称谓之变而已。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所得到的不过一个文字游戏——这正是多数网民对此不抱乐观态度的原因所在。我们知道,最大的公平其实是权利的公平,既然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居民,那么他所得到的就应该是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唯一的区别仅在于,居住证的持有者暂时没有本地户口。换句话说,居住证是外地人成为本地人的“过度证”:来者即居民,就有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居民符合一定条件(如居住满一定年限或者有合法居所)后,就可以获得本地户口。

  从“暂住”到“居住”的根本之变,应该是迁徙自由意义上的。即:人们有权选择在这个国家内任何一块土地上居住,他所要做的只是到当地政府那里去进行登记,而不是去接受审查。所以说,本质意义上的“居住证”应该完全是一个服务工具。尽管我们目前可能达不到这样的水平,但是至少要保证办证者能够从“居住证”上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而不是像现在的“暂住证”那样仅仅在警察查房的时候有用。

  毋庸质疑,从“暂住证”到“居住证”,政府所要做的,决不只是换一张证管理流动人口那么简单,而是必须做好向流动人口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准备——地方政府必须让利于流动人口。这个意义上,居住证制度其实是对地方政府与流动人口之间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地方政府放弃以无条件强权逼迫的形式,而是代之以公共服务交换的方式,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便利”诉求。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从“暂住”到“居住”的路有多远,是“换汤不换药”,还是“换汤也换药”,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让利于流动人口的决心和幅度。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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